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5號
CHDV,113,司拍,25,2024052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陳美怡
相 對 人 楊鈞泓(即楊四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 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 抗字3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四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5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4 30萬元。詎被繼承人楊四海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死亡,由相 對人楊鈞泓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債務未依約繳納本 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存款透支內容查詢 、存摺對帳單查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 公告查詢結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等 件影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且相對人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之抵押權 仍不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 經本院於113年2月2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 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山段 0000-0000 7829.94 480分之45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3層 一層:105.51;二層:127.06;三層:127.06;騎樓:31.96;總面積:391.59 1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