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名:宏原精
密工業有限公司)、江賜福、江侯桂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相對人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名:宏原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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