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120號
CHDV,113,司促,5120,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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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
代 理 人 黃俊明
債 務 人 林宇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21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
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
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8
28加五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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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