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債 權 人 鍾明志 上列債權人鍾明志因與債務人吳宛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明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民 國113年6月1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 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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