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柯振中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002所示之請求本金金額究為新臺幣(下 同)13,680,888元,抑或1,368,088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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