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79號
CHDV,113,司促,4779,202405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130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