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4年度,1635號
TCEV,94,中小,1635,200510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良
訴訟代理人 江秀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8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