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1635號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良訴訟代理人 江秀紋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8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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