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丞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1年7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88%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8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2年12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8%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3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2810元 陳丞詰 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3 新臺幣51338元 陳丞詰 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2810元 陳丞詰 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1338元 陳丞詰 暨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