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346號
CHDV,113,司促,4346,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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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許進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6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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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