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5號
CHDV,112,重訴,25,2024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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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誠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光輝

陳光明
陳光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有繳費資料明細可佐,揆之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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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