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83號
CHDV,112,訴,983,202405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陳宇嵐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陳秀媚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雲
被 告 黃宇源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鎮○○段000000地號、面積11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甲部分面積5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宇源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56平方公尺,由原告及被告陳瑞雲、陳秀媚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原告16分之10、被告陳瑞雲16分之3、被告陳秀媚16分之3之比例維持共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都市 計劃區:田中都市計劃區、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面積 11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此為尚未徵收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就 系爭土地並無法令禁止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 之情事,且兩造亦未訂立不分割協議或期限,因兩造不能達 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訟請求分 割共有物。關於分割方法,請求依如附圖一即彰化縣田中政事務所112年11月6日田土測字第102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方法(下稱原告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請求依如附圖 一所示方法分割。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宇源略以:不同意原告方案。如依原告方案,被告黃 宇所分得部分過於狹長,無法利用,且位置在預定道路的中 央,顯然對被告黃宇源不公平。主張依如附圖二即彰化縣田 中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9日田土測字第1220號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方法(下稱被告方案)分割,即被告黃宇源分配至 臨福安路,原告及其餘被告分配至未臨福安路之東側。若依 此方案,兩造所分得之土地均屬方正,利用價值較高。系爭



土地東側之鄰地即彰化縣○○鄉○○鎮○○段0000號土地(下稱16 79地號土地)是國有土地,故依被告方案,原告及其餘被告 所分得之位置,若渠等先想辦法將1679號土地上之樹木砍掉 ,並向管理者彰化縣田中鎮公所申請後可通行,即可通往福 安路32巷80弄、往北通往福安路32巷等語。 ㈡被告陳瑞雲、陳秀媚略以:同意原告方案,被告方案僅顧及 自己之利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 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 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 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 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查系 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且系爭土地為 田中都市計劃區道路用地,有兩造不爭之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47、49頁);又系 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均為兩造所是認,則原告請求 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 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又按共有物分 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 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 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查: ⒈系爭土地之西側臨福安路,其餘部分並未臨路,系爭倉庫則 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此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及彰化縣田中政事務所107年1月15日田土測字第0055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下稱現況圖)可參(見本院卷第75頁,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63號卷一第140頁),兩造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0



、241、243頁),自屬真實。
 ⒉原告方案已依各人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分配,且各共有人所分 配之土地亦均臨福安路而得對外通行,並經被告陳秀媚、陳 瑞雲同意(見本院卷第240頁),可見原告方案已兼顧多數 共有人之利益。被告雖認原告方案兩造所分得土地過於狹長 ,然此係囿於系爭土地之形狀及臨路狀況所致,自難以此認 原告方案不妥適。
 ⒊被告黃宇源雖陳稱:如依被告方案,原告及其餘被告所分得 編號乙部分雖未臨福安路,然渠等可先去將鄰地即1679地號 之國有地上之樹木砍掉,並向管理者彰化縣田中鎮公所申請 後即可通行,並可通往福安路32巷80弄、往北通往福安路32 巷。又1679號土地目前雖非汽車可行駛通行之道路,但係因 第三人占用,原告及其餘被告於分割後自行想辦法清除該國 有地上遭他人占用之物後即可通行,且分割後道路需可通行 汽車並非分割方案之必要條件云云。惟查,系爭土地僅西側 臨福安路,其餘部分並未臨路,雖系爭土地東側之鄰地即16 7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見本院卷第189頁), 惟其現狀並非可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有被告黃宇源所提 民事陳報狀檢附之現場照片可證(見本院卷第261至267頁) ,亦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方案僅使被告黃宇源自己所分 配之位置臨福安路,並將原告及其餘被告所分配至未臨路之 袋地,而以前詞置辯,即要原告及其餘被告自行想辦法清除 鄰地即1679號國有地上之雜物、樹木、自行想辦法取得通行 權,以經過1679號土地通往福安路。且被告黃宇源亦於本院 詢問:系爭倉庫既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被告黃宇源亦可分 配至編號乙之部分時,答覆以:「我自己都是從福安路進出 ,要從後面進出我不方便。」等語(見本院卷第243頁), 顯見其自身亦認原告及其餘被告所分得之部分通行不便。而 原告及其餘被告均不願分得袋地,被告黃宇源亦因認鑑價費 用太高而拒絕繳費致被告方案並未鑑價找補(見本院卷第26 9、271、288頁),是被告方案顯僅有利於己身一人,而對 原告及其餘被告極為不公,自無可採。
 ⒋至被告黃宇源辯稱:伊於93年間出資在系爭土地上搭蓋系爭 倉庫,而93年間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僅被告黃宇源及原告 ,另被告陳瑞雲、陳秀媚之持分係於110年間才受贈自原告 ,且被告黃宇源係取得原告同意後,始興建系爭倉庫,而今 要求分割將其拆除,實有悖誠信原則云云。惟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 92號民事判決均已認定系爭倉庫為兩造之母黃玉英所有,根 本非被告黃宇源所有。且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乃法律



所明文賦予之權利,要與誠信原則無涉。況系爭倉庫占用系 爭土地之全部,已如前述,此亦為被告黃宇源所自認(見本 院卷第243頁),是不論採取原告方案抑或被告方案,系爭 倉庫於分割後均有可能被拆除,被告黃宇源前揭所辯,亦無 可採。
 ⒌綜上各節,本院審酌原告方案既已考量各共有人之利益及使 用現況,且各共有人均得對外通行,已兼顧系爭土地之經濟 價值、兩造之最佳利益及公平原則,顯較為妥適可採。 ⒍又原告方案已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分配,均無短 少,且各共有人均有臨路,兩造對於原告方案不鑑價找補亦 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42頁),是縱未鑑價找補,仍非屬顯 有不公而無足採納之情形,應屬適當可採。至於被告方案不 僅只有利於被告黃宇源一人,亦未經鑑價找補,已如前述, 其方案要無可採。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分 割共有物之訴,性質上以全體共有人參與訴訟為必要,兩造 本可互換地位,原、被告之別僅具形式上意義,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雖於法有據,然被告應訴亦為法律規定而不得不然 ,且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共有人均蒙其利,實質上無何 造勝、敗訴之分,依前開說明,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 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允,併予指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 有 人姓 名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黃宇源 2分之1 2 陳宇嵐 32分之10 3 陳瑞雲 32分之3 4 陳秀媚 32分之3 附圖一: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6日田土測字第102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告方案)
附圖二: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9日田土測字第122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被告方案)
附圖三: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07年1月15日田土測字第0055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現況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