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莞市宸翔泰五金有限公司
設廣東省東莞市○○鎮○○○○○街00號0號樓000室
法定代理人 劉懿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並於113年4月24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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