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陳楊菊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陳林銀
訴訟代理人 陳添福
受告知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士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下方表格關於「面前厝段15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崙段125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地號記載錯誤,原告聲 請更正,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