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許慧貞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王耀輝
陳王月葉
王雪女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德川
被 告 王素真
王貴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聖翔律師
被 告 王秀華
訴訟代理人 曾遠進
被 告 王修仁
高王續
王陳梅子
王瑞良
王瑞明
王瑞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原告以附表一所示編號1土地793,254元、編號24至30之債權及股份1,1624,405元、編號31至46之投資款項17,643,237元及編號47投資款項之一部分7,690,136元受償(793,254+1,1624,405+17,643,237+7,690,136=37‚751‚032)。」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編號1土地793,254元、『動產編號1至23』之存款及孳息11,624,405元、『動產』編號31至46之投資款項17,643,237元及編號47投資款項之一部分7,690,136元受償(793,254+1,1624,405+17,643,237+7,690,136=37‚751‚0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