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53號
CHDV,109,家繼訴,53,2024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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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麗蕾


代 理 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黃瑞如黃龍飛劉昱甫劉雯
劉雯靜、劉育彤、劉雅晨、其餘被告劉麗鳳劉麗英劉奕良
、劉晋佑、劉軒銘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
2年9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聲請
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 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 列。又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 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劉奕良、劉晋佑、劉軒銘 於訴訟進行中表示自認願從遺囑繼承取得之1179地號土地各 自權利範圍24744/100000中,依序分別移轉505/100000、50 6/100000、506/100000給聲請人劉麗蕾,此部分訴訟標的( 遺產分割請求權)之一部,核應判歸聲請人,原判決疏未判 決,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
三、聲請人主張本院上開判決有分割方法未詳盡之脫漏。惟依首 開條文規定及說明,依法得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訴訟標的 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為限,又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 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未為裁判 之表示者而言,且遺產或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乃為法院自由 裁量權限。本件判決就被繼承人遺產既已全數為分割,且就 存款部分盡數分配而無分毫遺漏,自無訴訟標的或應受裁判 事項脫漏之情事;且本件係因被繼承人劉柳邁於106年11月1 5日做成公證遺囑侵害原告等人之特留分,原告依據民法第1



225條規定起訴行使扣減權,本判決分割方法仍依據遺囑所 指之方式分割遺產,再由被告劉奕良、劉晋佑、劉軒銘等人 以金錢補償原告等人,此為渠等所同意;另遺囑中復載「亦 曾贈與長女黃劉麗香100萬元及肆女劉麗蕾若干土地,故於 本遺囑不另予分配」等語,縱被告劉奕良、劉晋佑、劉軒銘 曾於訴訟中為前揭聲請意旨所述之表示,然此非遺囑指定之 分割方法,不在本件訴訟範圍內,聲請人指謫判決脫漏,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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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