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84號
CHDM,113,附民,284,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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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劉育儒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加重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7號)
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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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