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號
CHDM,113,附民,1,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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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饒正

蔣稚盈

被 告 于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112
年度訴字第9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 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一案,原告雖主張受被告侵權行為 所害,然被告刑事被訴加重詐欺部分,被害人僅為韓小龍, 不含原告2人,故原告因犯罪而受損害之加害人不包含被告 ,是原告就起訴被告于政弘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原告起訴被告 黃宇呈部分,則移送民事庭處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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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