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8號
CHDM,113,金訴,78,2024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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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附表(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二被害人何敏甄遭詐騙)部分之犯行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泳豐與李昱、許呈榮(上2人另行審 理)及該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何敏甄,致何 敏甄陷於錯誤,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朱珮珊彰化銀行帳戶 內。且何敏甄匯入款項後,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至李昱臺灣 銀行帳戶內,嗣再由不詳之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再轉帳至其 他銀行帳戶,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及所在 ,因被告王泳豐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等語 。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就附表被害人何敏甄遭詐騙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洗錢等罪,業經檢察官已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偵 字第576號等案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月18日經本院以112 年訴字第123號受理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6號等案號起訴書可 按(即該起訴書犯罪事實㈢⒊110年10月至111年1月11日間之 附表五編號41:何敏甄(告訴人)之記載),足認附表所認 定被告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是為同一事實,自不得就同 一案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
 ㈡公訴人就同一被害人何敏甄遭詐騙之同一事實向本院重行提



起公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部分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詐騙方式 1 何敏甄 110年11月18日11時48分許 1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珮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10年11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揚」與被害人何敏甄聯繫。「張揚」向何敏甄誆稱:可以至「財匯通」網站註冊後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何敏甄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嗣何敏甄要求取回投資獲利時,發現無法順利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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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