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56號
CHDM,113,金簡,156,202405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軒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280、1281、1282、1283、1284、1285號)及移送併辦(1
13年度偵字第2526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
金訴字第68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粘軒豪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粘軒豪明知金融帳戶為攸關個人隱私物品,若任意出借與無 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易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工具 使用,竟於民國112年5月中某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於不詳地點,交付予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 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郵局帳戶相關資料後,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 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遂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郵局帳 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粘軒豪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 諱(112偵緝1280卷第31-33頁;本院卷第133-136頁),並有 如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郵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 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洗錢犯行,同時侵害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產權,助成正犯對前揭告訴人為詐欺取財 、洗錢得逞,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數幫助洗錢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所修正。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但自112年6月16日起修正生效 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改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的減刑要件較為 嚴格,明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 ,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 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本案郵局帳戶資料交付 他人,使詐騙集團得以遂行詐欺行為後,取得詐騙所得,並 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掩飾、隱匿,不僅 損害受詐騙被害人之財產,亦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助 長犯罪,並使相關犯罪之被害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 之危害實非輕微,亦有害於金融秩序之健全,如附表所示之 被害人並因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而分別受有附表所示之匯款 金額之損害;惟念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均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且前無與詐欺相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其於本院訊問中自述高 中畢業之學歷、目前無業、都在臺南市漂泊中繼中心洗澡及 吃飯、洗完澡就住在火車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另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已取得 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犯罪所得,自不得對其 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26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原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 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志盛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資料 1 吳岱諺 詐欺集團成員『黃家凌』於112年6月9日向告訴人佯稱:要租屋須先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9日21時39分許 2萬4,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280號(原112年度偵字第13887號) ⒈吳岱諺於警詢時之指述(112偵13887卷第17-19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3日儲字第112093063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2偵13887卷第27-3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吳岱諺)(112偵13887卷第35-37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4000元)(112偵13887卷第39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24000元)(112偵13887卷第41頁) ⒍告訴人吳岱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3887卷第43-49頁) ⒎告訴人吳岱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12偵13887卷第47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吳岱諺)(112偵13887卷第51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吳岱諺)(112偵13887卷第53頁) 2 陳昱亘 詐欺集團成員『tong520223』於112年6月6日向告訴人佯稱:要出售電影票兩張共計6,000元給告訴人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6日22時53分許 6,000元 先匯款至一卡通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匯至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281號(原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 ⒈陳昱亘於警詢時之指述(112偵14535卷第15-17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09347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2偵14535卷第19-23頁) ⒊一卡通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姓名:粘軒豪)(112偵14535卷第25-33頁) 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陳昱亘)(112偵14535卷第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昱亘)(112偵14535卷第37-38頁) 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6000元)(112偵14535卷第39頁) ⒎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6000元)(112偵14535卷第41頁) ⒏告訴人陳昱亘提供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及旋轉拍賣網頁截圖(112偵14535卷第43頁) ⒐告訴人陳昱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4535卷第45-51頁) 3 陳威綸 詐欺集團成員『梅林』於112年6月4日向告訴人佯稱:要租屋須先匯款2萬1,00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9日13時24分許 2萬1,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282號(原112年度偵字第16501號) ⒈陳威綸於警詢時之指述(112偵16501卷第7-9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3日儲字第112094317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2偵16501卷第11-17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1000元)(112偵16501卷第1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21000元)(112偵16501卷第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威綸)(112偵16501卷第23-25頁) ⒍告訴人陳威綸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12偵16501卷第27頁) ⒎告訴人陳威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6501卷第27-42頁) ⒏告訴人陳威綸提供之詐欺集團成員臉書網頁截圖(第42-43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陳威綸)(112偵16501卷第45頁) 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陳威綸)(112偵16501卷第47頁)  4 陳興毅 詐欺集團成員『Barbara』於112年6月8日向告訴人佯稱:要租屋須先匯款1萬5,00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8日21時35分許 1萬5,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原112年度偵字第16678號) ⒈陳興毅於警詢時之指述(112偵16678卷第10-13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姓名:陳興毅)(112偵16678卷第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陳興毅)(112偵16678卷第17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陳興毅)(112偵16678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興毅)(112偵16678卷第23-24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15000元)(112偵16678卷第25頁) ⒎告訴人陳興毅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12偵16678卷第27頁) ⒏告訴人陳興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6678卷第28-36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儲字第112097317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2偵16678卷第37-40頁) 5 邱紹翔 詐欺集團成員『鍾國英』於112年6月8日向告訴人佯稱:要租屋須先匯款2萬6,000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9日19時9分許 2萬6,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原112年度偵字第17304號) ⒈邱紹翔於警詢時之指述(112偵17304卷第21-2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姓名:邱紹翔)(112偵17304卷第1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邱紹翔)(112偵17304卷第27-29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邱紹翔)(112偵17304卷第3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邱紹翔)(112偵17304卷第33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6000元)(112偵17304卷第35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26000元)(112偵17304卷第37頁) ⒏告訴人邱紹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7304卷第43-45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2偵17304卷第47-51頁) 6 李嘉惠 詐欺集團成員『Wei』、『劉庭瑋』於112年6月9日向告訴人佯稱:要出售『李施德霖』漱口水1箱共計2萬3,000元給告訴人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9日10時27分許 2萬3,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285號(原112年度偵字第18039號) ⒈李嘉惠於警詢時之指述(112偵18039卷第11-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李嘉惠)(112偵18039卷第23-2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3000元)(112偵18039卷第25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2偵18039卷第27-31頁) ⒌告訴人李嘉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8039卷第35-61頁) ⒍告訴人李嘉惠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12偵18039卷第43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李嘉惠)(112偵18039卷第63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23000元)(112偵18039卷第65頁) 7 陳映圻 詐欺集團成員「黃家凌」於112年6月9日,向告訴人佯稱:房屋要出租、有多人要看屋、需先付押金並匯款到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9日20時36分 2萬4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526號 ⒈陳映圻於警詢時之指述(113偵2526卷第27-33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3偵2526卷第15-2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映圻)(113偵2526卷卷第37-39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4000元)(113偵2526卷第41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24000元)(113偵2526卷第43頁) ⒍告訴人陳映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2526卷第45-51頁) ⒎告訴人陳映圻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13偵2526卷第47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陳映圻)(113偵2526卷第53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陳映圻)(113偵2526卷第55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