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67號
CHDM,113,訴,367,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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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倧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6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
字第907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倧彣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倧彣案外人劉錦翰係兄弟,劉錦翰 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起訴後,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49號案審理,因劉錦翰於法 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未到,經上開法院發布通緝在案。嗣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6月28日13時3分許 ,前往彰化縣○○鄉○○路0號查察被通緝之劉錦翰時,被告明 知因前揭案件被通緝者係其胞弟劉錦翰,竟基於偽造署押、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頂替人犯之單一犯意,於同日13時3分許 ,冒稱係「劉錦翰」本人,並於員林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 知本人通知書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上偽造「劉 錦翰」署押各1枚,表示其為「劉錦翰」本人,並將上述通 知書交予承辦員警而行使之。復於同日13時6分許,在員林 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上偽造「劉錦翰」署押各1枚,及於同日13時46 分許及同日16時18分許,分別在警詢筆錄及上開法院訊問筆 錄上偽造「劉錦翰」署押各1枚,表示其為「劉錦翰」本人 ,足生損害於上開警察機關及法院偵查、審理刑案之正確性 及「劉錦翰」本人。事後經警方將「劉錦翰犯罪嫌疑人指紋 卡」比對結果,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檔存劉倧彣指紋 卡指紋相附,因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等罪 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 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 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



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 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 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 度台非字第211號、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112年度偵字第18550號), 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並於同 年3月13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佐(見院卷第12至13頁)。經本院調取前案之刑 事簡易判決及所附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院卷第 19至27頁),確認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 ,除增加「同日16時18分許在上開法院訊問筆錄上偽造『劉 錦翰』署押1枚」外,其餘均與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犯罪事實一」及刑事簡易判決相同。
㈡然本案雖增加前述被告在本院訊問筆錄偽造「劉錦翰」署押1 枚之犯罪事實,然該部分與被告其餘犯行,均係被告基於逃 避警方查緝通緝犯「劉錦翰」之同一目的,利用冒名應訊機 會,在同一司法個案追訴程序,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 上係侵害國家法益及「劉錦翰」個人法益,犯罪時間地點密 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想像競合犯(此為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3頁所是認) 。
㈢綜此,本案犯罪事實與前案「犯罪事實一」完全相同者,本 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而本案所增列之犯罪事實,亦 與前案「犯罪事實一」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此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事實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對於本案構成 一罪之其他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本案既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應由本 院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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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