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7號
CHDM,113,聲保,67,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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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國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國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8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7、10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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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