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建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0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9、7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