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04號
CHDM,113,聲,604,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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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權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詹權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 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 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同為販賣毒品案 件,編號2至4同為加重詐欺案件,但彼此之犯罪手段、罪質 均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 、被告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 經定刑之刑度。以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 見(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住所)後,迄今未 表示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 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共2罪、3年8月 109年7月12日2次、同年7月15日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13年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25號 113年2月28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2號 2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15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22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50、51號 113年2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50、51號 113年4月19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22號 3 有期徒刑1年7月 110年4月15日 4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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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