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08號
CHDM,113,簡附民,108,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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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詹琍

被 告 林文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789號),經上列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已依同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諭知不受理判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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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