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譽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毒偵字第1849號、112年度偵字第2042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
審理(113年度易字第4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譽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玖包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上述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譽升於民國112年7月14日18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友人住 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玻璃球燒 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7 日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於同日15時37分許,採集其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㈡陳譽升於112年8月19日前某時起,在臺南市安南區,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不詳之人購入甲基安 非他命(總數量不詳)而持有之。嗣警察於112年8月19日20 時至22時許,接獲通報處理移工財務糾紛,經顏宗佶同意進 入位於彰化縣鹿港鎮鹿西路235巷27號之移工宿舍內,扣得 陳譽升遺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總純質淨重14 .1900公克)、預備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 ,嗣於解送顏宗佶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時,再查扣陳譽升 遺留背包內之預備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1台。二、證據名稱:被告陳譽升之自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 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毒偵字卷第45頁)、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偵字 卷第46頁)、證人顏宗佶於警詢之證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書(偵字卷第167-173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19包、玻璃球吸食器2支、電子磅秤1台。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有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故應由 檢察官提起公訴。
四、核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 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69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2年7月1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和構成累犯之前 案,均為毒品案件,罪質相同或類似,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9包,經鑑驗無誤,核屬本案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應於犯罪事實㈡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毀;扣 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電子磅秤1台,均為被告所有,預備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亦於犯罪事實㈡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 段。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羽棻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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