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3年度,22號
CHDM,113,秩,22,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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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郭岱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3
月28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30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岱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2月25日10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與永興街路口。
㈢行為:警員於上揭時、地執行取締白牌車勤務之際,被移 送人郭岱庭手持行動電話在旁錄影,經警詢問其是 否需要協助時,以「奇怪了,你們彰化的警察幹 嘛?站在這邊都不行哦。我外勞尼啊。不要在那邊 機機歪歪喔」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 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職務報告。
㈡勤務分配表。
㈢影片譯文檔。
 ㈣抖音TIKTOK.COM網頁畫面截圖。 ㈤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 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 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郭岱庭於 警員在上揭時、地執行取締白牌車勤務之際,手持行動電話 在旁錄影,經警詢問其是否需要協助時,以「奇怪了,你們 彰化的警察幹嘛?站在這邊都不行哦。我外勞尼啊。不要在 那邊機機歪歪喔」之事實,有職務報告、影片譯文檔、抖音 TIKTOK.COM網頁畫面截圖、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其非 行堪以認定。又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1項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 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爰



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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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