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3年度,1號
CHDM,113,智附民,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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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何芊逸
被 告 莊淨苡漁寶貝童裝

訴訟代理人 余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3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我沒有販售扣案物品給楊雅馨,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
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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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