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3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陳柏佑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5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6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惟全文關於商標權人「日商双業社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双業社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日商双葉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葉社公司)」;犯罪事實二更正為「 案經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徐宏昇律師訴由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柏佑於本 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 品,自屬未當,惟考量被告販賣之商品單價不高,惟數量較 多之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提交犯罪所得2萬元以供 查扣,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又多數商標權人均未提出告訴, 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網拍,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6、7萬元,配偶妊娠中,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 章,惟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 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 ,並應履行主文所示負擔,以資警惕,並啟自新。四、扣案被告提交之2萬元款項,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 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角落小夥伴中性筆 1152個 2 仿冒角落小夥伴鉛筆 5250個 3 仿冒角落小夥伴筆記本 753個 4 仿冒角落小夥伴拼圖 352個 5 仿冒角落小夥伴書籤 1800個 6 仿冒角落小夥伴貼紙 22個 7 仿冒角落小夥伴口罩繩 335個 8 仿冒角落小夥伴吊飾 2062個 9 仿冒角落小夥伴扇子 636個 10 仿冒蠟筆小新橡皮擦 768個 11 仿冒蠟筆小新口罩繩(即掛鍊)(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Doraemonn吊飾) 247個 含警方購得2個 12 仿冒哆啦A夢口罩繩(即掛鍊) 142個 含警方購得2個 13 仿冒Pokemon橡皮擦 768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363號
被 告 陳柏佑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佑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經日 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日 商双業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業社公司)、日商森克斯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 稱任天堂會社)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 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 期間,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詎陳柏佑竟基於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某時起,自大陸地區 阿里巴巴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元至5元不等之價格 ,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09年間某時起至1 11年9月23日為警查獲日期間,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內,以網際網路上網連結,在其申請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 ps811003」(TOY.WH)網頁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之訊息,並刊登相關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而以每件約10 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賣上揭仿冒商品給不特定人, 並因此獲利約2萬元。嗣經警喬裝買家購得部分商品,並確 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後,警方於111年9月23日,持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警方蒐證購得商品除外),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鴻昇批發商行商品 資料清單、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被告蝦皮購物賣場網頁列 印資料、員警喬裝買家下單之寄件人資料、購得證物照片、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ps8110 03」帳號基本資料、附表所示證據、扣案附表所示仿冒商標 商品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期間,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 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 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扣案附表所 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2萬元,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翁誌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雅妍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證據 1 00000000 任天堂會社 橡皮擦 橡皮擦768件 鑑定意見書及附圖、侵害總額表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00000000 小學館公司 掛鍊 Doraemonn掛鍊142件(含警方蒐證購得2件,此部分不在搜索扣案之列)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00000000 吊飾 Doraemonn吊飾247件(含警方蒐證購得2件,此部分不在搜索扣案之列) 3 00000000 双業社公司 橡皮擦 蠟筆小新橡皮擦768件 4 00000000 森克斯公司 貼紙、筆記本、筆 中性筆1152件 鉛筆5250件 筆記本753件 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 00000000 扇子、塑膠製裝飾品、木製佈告板 拼圖352件 書籤1800件 貼紙22包 口罩繩335件 吊飾2062件 扇子636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