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31號
CHDM,113,易,231,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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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王人慧告訴被告黃明宗公然侮辱部分,起訴書認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3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 7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731號
  被   告 黃明宗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宗係汽車中古材料商,王人慧係瑞迪森有限公司(下稱 瑞迪森公司)負責人,瑞迪森公司營業項目包括汽、機車零 件配備批發、零售等。黃明宗因與王人慧間有交易糾紛而心 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3日16時 許,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鄉○○路0號0樓之住處,使用行動 電話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暱稱為「黃明宗」之社群軟 體臉書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私密社團「 BMW E36 E39 E46 E60 E82 E87 E90 E91 E92 F10 F11 F20 F30 F32 F36 X5 Z4 交流平台」內,發表「ㄏㄏ.....沒下訂 打電話也不接 一言不合就封鎖 套一句車友說的 車只是媒 介人才是垃圾 整套椅子才賣你3500,有需要就需要,不需 要也可以直說ㄚ,直接封鎖是啥小 E36 4D Nappa椅子全套, 品項漂亮不爽賣免費贈送,不幫保留,先到先取,取貨地 點地圖搜尋(乳牛彩繪村)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出發前先 打電話確認」等內容之文章,並同時張貼其與王人慧之暱稱 為「Rendition Jona」臉書帳號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足以 貶損王人慧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王人慧之客戶周世耀發現 上開文章後告知王人慧,王人慧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查悉上 情。
二、案經王人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明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   在上開臉書社團內發表上   開文章之事實。被告並供稱:伊張貼與告訴人的私   訊內容是提醒車友不要因   為告訴人保留商品被放鴿   子等情,足認被告所述   「垃圾」係針對與其對話   之告訴人之事實。 2、告訴人在上開臉書社團內   販賣過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王人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案外人周世耀發現上開文   章後告知告訴人,告訴人   因而得知被告在上開臉書   社團內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2、告訴人以暱稱為 「Rendition Jona」之臉   書帳號在上開臉書社團內   販賣過商品之事實。 3、告訴人係瑞迪森公司之負   責人,被告所張貼臉書對   話紀錄截圖中顯示告訴人   使用之暱稱為「Rendition Jona」臉書帳號大頭貼係   瑞迪森公司標誌,其中 「Rendition」係指瑞迪森公司,「Jona」係告訴人   之英文名字等事實。 3 上開文章截圖1份 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上開臉書社團內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4 告訴人與案外人周世耀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與案外人朱智偉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1、案外人周世耀發現上開文   章後告知告訴人,告訴人   因而得知被告在上開臉書   社團內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2、告訴人之暱稱為 「Rendition Jona」臉書   帳號足資他人特定被告在   真實世界中欲侮辱之人為   告訴人之事實。 5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1份 告訴人係瑞迪森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報告 意旨誤引刑法第310第2項罪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姵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孟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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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迪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