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23號
CHDM,113,單禁沒,123,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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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馨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03、104、105、106、107、1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貳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馨允所涉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3、10 4、105、106、107、108號(聲請書略載為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10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2.6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 明。
三、經查,被告張馨允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03、104、105、106  、107、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白 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2.6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 112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700鑑定書1件在卷可憑, 則上述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 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 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 ,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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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