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514號
CHDM,113,交簡,514,202405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所駕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 客車,且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並因攔查而遭查 獲;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防水供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79號   被   告 陳國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維自民國113年3月22日22時許起至23時許止,在彰化縣二林鎮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翌(23)日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3月23日1時許,行經彰化縣二林鎮斗苑路4段與大成路1段路口時,因左邊車頭燈損壞,為警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前予以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於1時39分許,測得結果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國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邱呂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柏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