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蘇伯軒
被 告 羅靖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9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靖雅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蘇伯軒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