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2號
CHDM,112,附民,182,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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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謝武進
被 告 洪東壹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謝武進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洪東壹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3號刑 事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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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