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豪
具 保 人 蔡佩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0942號、第10979號、第11566號、第11567號、112年度偵字
第2155號、第4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佩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蔡文豪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蔡佩芩繳納現 金後,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 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對 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再囑託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 、113年3月8日之刑事報到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 書在卷可查,另本院於113年5月14日亦傳喚具保人督促被告 到庭,具保人及被告蔡文豪均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113年5月14日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查。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 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