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澄源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周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11月29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13年2月2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 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澄源實業有限公司陳周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10月2日 13,850元 PW0000000 寬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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