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王蓉芳
林璋義
林翊筑
被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張台松
一、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6,53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萬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