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3號
PTDV,113,補,163,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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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董振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秋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3,341元,應繳納裁判
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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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