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吳牽治
訴訟代理人 賴泱儒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4,06
6元(計算式:15,522,198 ×1/3=5,174,066),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28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