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44號
PTDV,113,家補,144,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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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黃正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龍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
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日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
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
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
報告,屏東縣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7,600元(計算式
:20,980元×12月×10年=2,517,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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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