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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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盧洲國
盧陳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盧洲國於民國107 年7 月27 日 邀同債務人盧陳秀霞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簽立貸款 契約書金額新台幣(下同)1,600萬元,約定按期清償,惟 債務人僅攤還本金及利息至113年1月29日止,即未按期清償 ,該筆借款餘額為4,856,003元。茲因債務人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顯有財務惡化之餘,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在4,856, 003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云云。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 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 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 ,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 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第1 項、第2 項及第284 條 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 項 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 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 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 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 ,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 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 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 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關於請求之原因,提出貸款契約書 為證,堪認已為一定之釋明。而就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則 主張債務人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並提出催告函為證,惟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 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 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 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 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則尚難認其就債務人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假扣押之原因有所釋明,自無從 以命供擔保之方式代替之,故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 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