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922號
PTDV,113,司繼,922,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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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22號
聲 明 人 林佳慧 住○○縣○○鎮○○路00號0樓之00

聲 明 人 林龍成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財雄(男,民國44年4月1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路00○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4月1
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財雄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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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