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437號
PTDV,113,司票,437,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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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高振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37326、CH537327、CH
537330、CH429778、CH429779、CH429787、CH429789、CH42
9783、CH429790、CH429797、CH429798)1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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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