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24號聲 請 人 吳蕭梅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輝、黃秀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附表及所提出之本票2紙,金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4,800,000元,惟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為480元,故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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