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424號
PTDV,113,司票,424,202405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吳蕭梅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輝、黃秀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附表及所提出之本票2紙,金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4,800,000元,惟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為480元,故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