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千芮、黃安全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0元、發票日 民國110年7月21日、到期日113年2月21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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