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401號
PTDV,113,司票,401,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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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千芮黃安全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0元、發票日
民國110年7月21日、到期日113年2月21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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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