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4號
PTDV,113,司拍,74,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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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徐維萱


相 對 人 邱瓊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邱瓊鋒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簽立借 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 期為110年11月9日,並於110年8月12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有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 約書、領款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恆東 242 0 0 44.10 全部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恆東 243-3 0 0 14.65 全部 003 屏東縣 恆春鎮 恆東 243-12 0 0 119.48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38 環城南路135巷17號 恆東段243-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7.35、二層56.17、三層56.17、屋頂突出物24.75,總面積194.44 第二層陽台7.2、第三層陽台7.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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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