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3號
PTDV,113,司拍,13,2024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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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 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同條第2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 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 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 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 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 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 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 即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 法院89年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台晟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27日、110年12月15日,與第三 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瀞葳周佳玲周素貞黃瀚鋐共同簽發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 ,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0元、②50,400



,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並於110年12月17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市○○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5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40年12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另上開不動產於同日因信託,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11年8月25日,與第 三人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瀞 葳、周佳玲周素貞黃瀚鋐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 款,票面金額為③14,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5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後,債務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112年8月18日,將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屏東萬年段7624、 7625、7626、7627、7628、7629、7630、7631建號之不動產 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另本件設定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12年9月1日變更權利內容,增加相對 人所有之上開不動產為擔保物,又於112年10月27日變更權 利內容,擔保物減少為萬年段281地號(權利範圍變更為100 000分之78012)、萬年段7625、7627、7628、7629、7630、 7631建號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上開本 票3紙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 金①5,320,000元、②29,300,300元、③10,650,000元及利息。 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 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萬年 281 0 0 435.00 100000分之50000 信託委託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625 棒球路103巷25弄28號二樓之二 萬年段2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二層109.60,總面積109.60 陽台10.46 全部 共有部分:萬年段7632建號**34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06。信託委託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2 7627 棒球路103巷25弄28號三樓之二 萬年段2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三層109.60,總面積109.60 陽台10.46 全部 共有部分:萬年段7632建號**34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06。信託委託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3 7628 棒球路103巷25弄28號四樓之一 萬年段2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四層85.81,總面積85.81 陽台8.70 全部 共有部分:萬年段7632建號**34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994。信託委託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4 7630 棒球路103巷25弄28號五樓之一 萬年段2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五層85.81,總面積85.81 陽台8.70 全部 共有部分:萬年段7632建號**345.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994。信託委託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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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鑫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