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15號
PTDV,113,司促,461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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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毓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354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12%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30,3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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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