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13號
PTDV,113,司促,4613,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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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云婷

送達處所:高雄旗山○○00000○○○(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927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28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471,9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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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