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99號
PTDV,113,司促,4599,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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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91元,及其中新臺幣57,5
7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6月10日、112年3月24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21日止,帳款尚餘61,591元,及其
中本金57,579元未按期繳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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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