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90號
PTDV,113,司促,4590,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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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俊儒
送達處所:高雄燕巢○○○00000○○○(高雄市後備第一旅第一營第二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2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俊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28日止累計48,234元正未給付,其
中45,498元為消費款;2,23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98元 邱俊儒 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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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